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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在元代政治中的作用与影响((7)
  发表日期:2022年4月26日  共浏览177 次   出处:来源: 王启龙     【编辑录入:中华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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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法度

  由于藏传佛教在元朝过于受宠,宣政院权势显赫,本已备受尊崇的僧尼阶层更加得势,少数僧人目无法纪,影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法度之事时有发生。据《元典章》载:

  照得各处僧道衙门所设书吏、贴书、祗候曳刺人等俱无定额,多系无赖泼度过经日断之人,不惟影占户役,僧道被扰多端。各街门已行革罢,切恐又于路府州县营求勾当,侵渔百姓,非理生事。[52]

  虽然“(僧道)各衙门已行革罢”,到了至元中诸山主僧再度请求复设僧司,称僧人“为郡县所苦,如坐地狱”。脱脱答曰:“苦复僧司,何异地狱中复设地狱。”[53]由此可见元代僧俗官衙机构繁多,功能重叠,互相矛盾,彼此冲突之处尤多,而最终受苦者是普通僧人和百姓!

  对于部分僧人之诟病,专事僧尼与蕃地事务的宣政院并没有予以制止和妥善解决,相反却火上浇油。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已酉)宣政院且请 “(凡民)欧(殴)西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之旨。[54]对此成宗、仁宗曾试图加以限制,然而收效甚微。到了皇庆延祐以后,情势更加严峻: “……宣政院……恃宠怙威,公行贿赂。僧道词讼数倍民间,如好盗杀人不法事往往见告。”[55]僧人恣意犯法、屡禁不止之根源在于元制法律之不平等,对僧俗失之不平,对僧讼失之放纵。僧人犯法,例归宣政院受理,偏颇之处比比皆是: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56]

  僧人不仅享有上述特殊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无视法律之严肃与公正,操纵法律。其最大的表现在于是帝师或上层高僧常常以佛事为由请求释放重囚,谓之“秃鲁麻”,当然所获重囚不会是百姓犯法者,均是达官与豪民:

  西僧为佛事,请释罪人祈福,谓之“秃鲁麻”,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有杀主、杀夫者,西僧请被以帝后御服,乘黄犊出宫门释之,云可得福。[57]

  又每岁必因好事奏释轻重囚徒,以为福利,虽大臣如阿里,阃帅如必实呼勒(别沙儿)等,莫不假是以逭其诛。宣政院参议李良弼,受赇鬻官,直以帝师之言纵之。其余杀人之盗,作奸之徒,夤缘幸免者多。[58]

  只要贿赂僧人或打着帝师之名就可逃之夭夭,不受法律制裁!

  僧人请释重囚之数量,仅据《元史》与《新元史》所载就不下数百人,而没有记载的何其之多!释放囚犯(好些是死囚)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用帝师奏”者,“皇帝即位用帝师奏”者,皇室人员有疾、祭日或诞辰请释囚者,帝师或皇室修佛事者,为皇室祈福者,甚至某高僧圆寂也得释囚。这种破坏法律、扰乱政纪之事,元廷并非毫不知晓,也有人屡次反对,[59]并皆得到皇上采纳,但收效甚微。到大德十二年(至大元年,1308年),又提出一个折中的办法:“敕内廷作佛事,毋释重囚,以轻囚释之。”[60]这无异于五十步笑一百步耳!

  针对这种恶劣情况,有时皇帝也怒不可遏。皇庆元年(1312年)冬十月,云南行省右丞算只儿威有罪,国师搠思吉斡节儿奏请释之,仁宗皇帝斥之曰:“僧人宜诵佛书,官事岂当与耶!”[61]

  皇庆二年二月,功德使亦怜真等以佛事奏释重囚就未曾得允。同年夏四月乙酉,御史台臣言说,“西僧以作佛事之故,累释重囚。外任之官,身犯刑宪,辄营求内旨以免罪。诸王、驸马、寺观、臣僚土田每岁征租,亦极为扰民。请悉革其弊。”所请获准。而遗憾的是就在当年秋七月癸已,“以作佛事,释囚徒二十九人。”[62]可见事态并没有得到遏制。西僧释囚始终禁而不止:泰定三年(1326年)十一月癸卯,“中书省臣言,西僧每假元辰疏释重囚,有乖政典,请罢之。”可同年十二月照样“命帝师修佛事,释重囚三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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