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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婚姻习俗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26日  共浏览515 次   出处: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录入:adm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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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伊斯兰教法规定,成年男女可以自由择偶。但在广大农村中,大多数人实际上还是父母作主。未成年先订婚的现象也很普遍。订婚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是“立主亲”。
“主亲”由男方宗族或至亲戚友中老成者并与女方相识或往来者组成,从中进行说合。一旦妇方同意,即可进行“纳聘”,聘金或以牛、羊、马、骡,或以金银、衣物、钗钏、食物等。依据伊斯兰教规定,女方向男方索取聘金,应依据男方经济状况而定,不能有过高要求。但在现实中,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很严重。刘智《天方典礼》就曾对当时存在的买卖婚姻进行强烈谴责。据说解放前泉州地区回民的订婚礼品,一般是黄金戒指2个,富裕回民,则加金项链一条、手镯一对。此外,还加精制“油香”或“油酥花茧”、“油酥脆花”及布匹等物。在滇南农村,聘金一般分为三等:一等谷2石,二等1.5石,三等1石,外加新衣料4袭。衣服首饰,视男方家境贫富而定。富裕之家,于娶前一日,还要送牛一头,穷因者则要送牛脯肉2块。按规定,自由民可以同时娶2—4名妻子。但实际上,多数还是一夫一妻制。结婚要有同教公证人证明,方符条件。举行婚礼时,要请阿訇主持仪式。婚礼一般选择在“主麻日”。

回回人一般都很少离婚。但如果实在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要任何一方说三声“不要你”,便构成离婚条件。离婚如果由女方首先提出,而男方不同意,则不能离婚。若男方表示同意,女方非但不能分享共有财产,还要退还彩礼(或称“讨休钱”)。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时,女方可以不退还聘金,夫妻离婚后,若双方都后悔,仍可复婚。但妇女离婚后,则须等3个月后再改嫁。

回回人一般只与同教人结婚。《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的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刘智《天方至圣实录》云:“择配以三:教门也,根基也,贫富相等也。”所谓“教门”,就是说要与信仰相同的人成亲,不要与信仰不同的人成亲。若要与外教人结亲,则须先使对方改奉伊斯兰教。在历史上,凡是回男娶汉女的,女方大都随夫改奉罗斯兰教。凡是回女嫁汉男的,汉男也多改奉伊斯兰教。前述李贽二世祖林驽,就是因娶“色目女”而成为回回的。不过汉男娶回女的较少,回男娶汉女的则随处可见。

由于传统习惯影响,加上统治阶级挑拨离间,回、汉隔阂,以致在有些地区出现不同辈结亲或亲上加亲现象,致使人口发育和生理素质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在泉州一带,就有同胞姊妹嫁后成兄嫂、弟妇的。也有在家是姐妹,嫁后成叔母、侄妇的。至于姑、姨表结亲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甘、青地区,旧社会由于受门宦制度影响,教派与教派、门宦同门宦之间,也有不通婚的。如伊里瓦尼派与各门宦不通婚,而赛来奉耶派,又与伊里瓦尼派不通婚。结果,使结亲范围更加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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