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男婚女嫁全由父母包办,礼俗繁琐,其过程约分为相亲、定亲、迎新三个阶段。
由媒人向男女两家说合,约定地点、时间,各自在亲人和同伴相陪下,彼此初次见面,称“相亲”。如双方愿意,则互送“红包”道别。
相亲同意,即合“八字”、俗称“合年生”。如生辰八字合称,则择日定亲,称“下定”。先送“小定礼”,即男方给女方信物、定金、红糖和庚帖,又称“揽糖”,女方回送“糯米圆”一担,寓意“一定团圆”。送过小定礼,吃定亲酒,则择日迎亲,称“拣日花、婶姆花、伴娘花、开门花、雾水花、屎片花、剃修花、槟榔花”)、公鸡一只(称“识路鸡”),谓之送“大定礼”,也叫“做礼”。是日,女方给男方送回皮带一条,银包一个,以及其他用品,并“大馅糍”一担,男方称之为“可(取)糍”。
男方备置彩轿,由媒人引路到女方家迎亲。新娘上轿,使少妇背,一路行,撒炮谷。新娘坐轿到了男家巷口,新郎行鞠躬礼,或轻敲轿门,俗称“踢轿”。新娘入门,引至厅堂,与新郎行四拜礼,曰“拜堂”。新人入洞房,行合卺礼。礼毕,新娘出拜翁姑,翁姑给新娘金饰、槟榔,谓“可(取)槟榔”。是夕,合家聚饮,名曰“分大小”。入夜,闹洞房,又叫“乱新娘”,西南地区则称之为“打糖梅”或“猜糖梅”。“次早,见舅姑亲属,献币帛帨履,曰荷惠”。(见光绪版本《新宁县志》。)1935年曾在“台山基督教青年会”(即今台山市宗教局址)举行“集体结婚”。
民国时期及建国初,城镇已通行文明结婚仪式,一切趋于简易,而乡间仍沿用旧俗。50年代,国家颁布新婚姻法,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废除包办婚姻,婚礼仪式从简,有的旅行结婚或举行集体婚礼。同时,男女丧偶后再嫁再娶,均不为社会所歧视。进入80年代,逐渐滋长讲排场、摆阔气之风,索要高额彩礼,摆设丰盛婚宴,冠婚之费,动辄万元,乃至数万元。贫者大有难以承受之虑,亲友接了请帖也有难以应酬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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