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规自委”)等七部门联合组织编制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经北京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规程》细化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各级各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认定登录流程,规范了保护名录制度。拟定后的保护名录将被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库管理。
《规程》将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延续、优化和重新制定3种类型。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等已有较为成熟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延续其标准;对于历史名园、传统村落等相关认定标准不完善或者与新时代名城保护理念不适应的保护对象,进一步优化其标准;对于传统胡同、历史街巷、特色地区、山水格局等尚未有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经研究后重新制定标准。
《规程》明确,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与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建筑艺术价值,或在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科学技术价值的建筑,均可认定为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具有一定规模、代表一定时期城市规划建设探索实践、较为完整真实反映当时北京城市风貌特色和社会生活的区域,被定义为特色地区。“比如,能体现1949年之后特色设计理念的居住小区;能体现一定时期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独特布局的历史厂区、大院、校园等,符合标准就可以认定为特色地区。”北京市规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截至目前,北京已公布三批次共1056栋(座)历史建筑,时间跨度达700年,覆盖全市11个区。北京饭店东楼、同兴和木器店、溥仪故居等都被列入首批历史建筑名单当中。保护名录公布后,将被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库管理。损坏、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对象的,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调整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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