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规费包缴须知
1、 哪些车辆可以享受包缴
凡是在管辖征稽所按规定缴费的车辆,从入户次年起均可与管辖征稽所签订包缴合同。
2、 包缴合同签订的时间
签订下年度包缴合同的工作必须在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完成,逾期将不再受理。
3、 包缴合同如何签订
车主需携带单位代码证(单位车辆)或个人身份证(个人车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等原件,以及详细的住址及联系电话,到管辖征稽所签订包缴合同。签订包缴合同后,车主可到省内任何一个征稽所缴纳当年交通规费。
4、 哪种情况包缴合同将会终止
连续拖欠交通规费超过三个自然月,则视为自行终止包缴合同,除应责令补缴所欠交通规费,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取消本年度内包缴优惠;
办理退出运行业务的车辆自动终止包缴合同
5、按车龄档次如何实行包缴?
(1)客车车龄在8年以内(含8年)的,全年10个月包缴;8年以上的,全年9个月包缴;
(2)货车、客货两用车车龄在5年以内(含5年)的,全年10个月包缴;6-10年(含10年)的,全年9个月包缴;10年以上的,全年8个月包缴
(3)不能载客货的特种车、行驶公路的胶轮机械、农用三轮运输车、摩托车(正三轮、侧三轮、两轮、轻便),全年8个月包缴
(4)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全年8个月包缴;从事季节性运输的大中型拖拉机全年5个月包缴,小型拖拉机全年3个月包缴
(5)散装水泥车全年6个月包缴
(7)各种减征车辆全年按12个月计征
(8)核定征费计量3吨以下(含3吨)的低速汽车,交通规费全年一次缴纳的,按6个月包缴;分两次缴纳的,按7个月包缴;按季缴纳的,按8个月包缴;按月缴纳的不予包缴,全额缴纳。核定征费计量3吨以上(不含3吨)的低速汽车,按汽车包缴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1、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2、 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低速汽车征费计量核定原则及参照表>有关问题的批复》(甘交财【200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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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新增入籍缴费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 建档 → 缴费
申办材料:
1、公安车管所核发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车管所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运途中的养路费缴讫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资料。
新增车辆流程图:
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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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费业务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初审 → 审批 → 发证
申办材料:
1、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车辆拥有者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车辆拥有者单位编委定编文件
5、 新增免(减)征车辆需提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入户单;
6、 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消防车等专用车辆需提供车辆内部车辆照片。
减免范围
1、下列车辆经申请批准后,暂定免征养路费、客货运建设费
(1)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人民团体自用,并由交通、财政及有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由国家行政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2)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的干部休养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单位的5座以下(含5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3)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含任何出租、包租和20座以下的营运客车)、架线车、抢修车。
(4)经征稽机构核定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冷链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5)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6)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车、洒水车、沥青洒布车;交通征稽部门的交通稽查车;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高空作业车、管道清洗车;园林绿化部门的农药喷洒车。
(7)经有关部门核准持有采伐许可证的矿山、油田、林场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8)在厂、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铲车、叉车等专用胶轮机械。
(9)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10)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2、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和减征或免征客货运建设费:
(1)第1条(1)、(2)规定的6座以上(含6座)的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按应征费额减半计征养路费,免征客、货运建设费。
(2)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并报省交通厅认定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车辆跨行公路的可适当减征;专用公路在20公里以下的不减征。21—30公里的减征20%,31—40公里的减征30%,41—50公里的减 征40%,51—60公里的减征50%,60公里以上的减征60%。
(3)第1条(3)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的,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11—20公里的按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减免依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免减费业务流程图: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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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出本省业务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初审 → 审批
申办材料:
1、 变更后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出外省业务流程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监督服务热线:4008866999
车辆转出外省业务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初审 → 审批
申办材料:
3、 变更后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单位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出外省业务流程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监督服务热线:4008866999
车辆本处过户业务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初审 → 审批
申办材料:
1、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过户双方单位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处过户业务流程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监督服务热线:4008866999
车辆本所过户业务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申办材料:
4、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过户双方单位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所过户业务流程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监督服务热线:4008866999
车辆报废业务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初审 → 审核 → 批准
申办材料:
1、公安车管部门书开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书》;
2、物资回收部门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
车辆报废业务流程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第33号政府令)
监督服务热线:4008866999
车辆退运业务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办理条件及材料:
1、被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或封存的车辆及相关证明材料。
2、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坏,三个月内无法修复的车辆及相关证明材料。
3、依法破产和关闭企业待处理的车辆及相关正式文件证明。
4、待报废的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退运车辆流程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省人大《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第4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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